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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公益物品供给的秩序维度|毛寿龙

2017-08-30 毛寿龙 毛寿龙


图为“城市智能利民篷”

文|毛寿龙图|百度

毛寿龙公号首发,转载请注明





公益物品,英文是public goods,往往翻译成“公共物品”。笔者认为,翻译成公共物品,并不合适。因为公共物品在汉语里的直接理解,指的是公共所有的物品。但英文的public goods说的是对公共有益,而且益处很难分享,或者很难排他的物品。汉语里公共所有的物品,有些也未必符合public goods的标准,比如公共住房,显然就是私益物品,是分享的,或者可以排他的,供给的边际成本不为零。


也有学者,把public goods翻译成“公共产品”。但“公共产品”,汉语的直接意思却是公共生产的物品。而public goods英语里未必一定是要由公共生产,或者由公共生产。公共生产的很多物品,其实是私益物品,公共住房就是。集体生产的很多消费品都是。实际上科斯就发现,灯塔作为public goods,传统上也不是公共生产的。


所以,笔者倾向于把public goods翻译成“公益物品”,而private goods翻译成是“私益物品”。在汉语里,这样翻译,有助于精确理解强调所有权的公共物品,也有助于精确理解强调生产者的公共产品。从而进一步区分public goods虽然消费意义上是共享的,边际成本不为零,但未必一定要政府供给。


这说明,公益物品虽然在供给上有共享的特点,也就是说不能排他。那么如果私人供给的话,就一定有人会搭便车,在逻辑上就会导致私人供给没有办法充分实现公益物品的均衡供给水平。这是萨缪尔森的观点。但是科斯却认为,灯塔的例子,并不必然如此。当然,科斯只是从个案的角度,否定了萨缪尔森逻辑上的问题,但并没有从逻辑上,或者理论上否定这个新古典的逻辑。笔者发现,萨缪尔森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对于国防等经典public goods(公益物品)的探讨,基本上仅仅停止于私人供给无法达到充分供给的水平,所以要克服搭便车的问题,就需要政府征税从而来实现公益物品的公共供给。在这个意义上,public goods翻译成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产品,还是公益物品,就没有多大区别。因为在这个时候,公益物品、公共物品和公共产品,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致的。


但是从奥地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如果抛弃了均衡理论,而是把市场看作是人的行动和选择的过程,人的行动和选择的依据是主观价值观,所谓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不具有可比性。那么,在这个时候,所谓公益物品的均衡,就是一个学者的想象。即使是政府作为一个行动者,其所谓的均衡,由于缺乏一个很好的市场过程,而不可能实现所谓的公益物品的生产或者消费的均衡。即使是有均衡,那也是出于一个非常偶然,或者巧合的状态,并且不是如萨缪尔森所说的,是一个稳定的均衡状态。


当然,在秩序学者看来,公益物品的供给,其实也是可以有各种秩序维度的。从逻辑秩序维度来说新古典的秩序维度是公益物品的消费存在搭便车问题,谁供给,谁受益,但不供给者也会受益。如果消费者的价格加总,在此基础上 45 32851 45 14942 0 0 3777 0 0:00:08 0:00:03 0:00:05 3777定供给水平,就会实现公益物品供给的均衡。


奥地利经济学的逻辑是,消费者的价格意愿是不确定的,支付能力也不是确定的。更重要的是市场自身不是一次性的计算,而是复杂的、多次性的计算和选择过程。所以,新古典逻辑未必生效。私人也同样可以供给公益物品。在实践中,政府与企业的ppp模式,企业联合供给,企业独自供给,或者把免费供给公益物品当作一种经营模式来处理,也同样是可观察到的公益物品供给的有效模式。笔者观察到的企业和政府合作提供共同提供公益物品的最新例子是“城市智能利民篷”。


城市智能利民篷式一种惠民交通设施,安装在城市交通路口非机动等待区或者行人等待区,为非机动车及行人在等红灯时提供遮阳、挡雪、避雨的功能,为民众出行安全、道路通畅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篷顶辅以公益广告及篷下面设置语音广播设备,定时或者不间断进行播放,向社会进行交通法规等普法类或其他内容的宣传。其红外线报警功能还可以及时提醒越线违章。夏季还可以设置喷雾降温系统。其安装设计的特点是单立柱设计,固定在非机动车道单侧,占地小,不仅可最大限度为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提供遮阳挡雨功能,同时还可避免遮挡视线的问题。


城市智能利民篷的设置,可以极大地减少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它的基本功能就是遮阳挡雨,从而有效延长非机动车及行人等待红灯的忍耐极限,避免因等待时间过长、高温下雨等恶劣天气而导致乱闯红灯的行为,从而倡导文明出行的氛围,提升市民交通出行素质。


城市智能利民篷可以有效缓解执勤警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城市交通最大的问题是非机动车和行人越线甚至闯红灯问题比较普遍,在交通高峰期需要大量警力进行指挥疏导,交警和协警最多的工作量是制止或规劝行人遵守交通法规、停止闯红灯的行为。智能利民篷可以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进行引导,鼓励他们有序通行,就可以大大减少警力配置,减少其工作量,从而提升警力使用效率。


城市智能利民篷还可以运用其广告空间,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各类公益广告,倡导核心价值观,树立政府形象,改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期间,还可以做主题公益广告,积极营造全民参与公益事业的氛围。而其语音功能则可以在播放公益广告的时候,进行普法教育,甚至在特定的时间点,如面临应急灾害的时刻播放政府需要传播的相关信息。


显然,城市智能利民篷式一个惠民工程,因为它为市民出行遮阳挡雨。它是一项实效工程,因为它可以切实减少市民闯红灯等行为,缓解警力不足,有效提升警力使用效率。它还是一项政府的政绩工程,如果一个城市有了智能利民篷,无疑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元素。


显然,它是一个城市公共空间的典型的公益物品。它的效果是大家共享的,而且无法排他的。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按照萨缪尔森的传统的经济学思路,它应该是政府来设计,政府来制造,然后政府来融资,并且政府来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运营。它相当于是一个非人工的警务装置,替代警察来维护交通秩序功能。


但是实际上,城市智能利民篷并不需要政府来设计、制造、融资、安装和运营,这一切工作都可以由企业来来做。企业的收入并不来自直接的市民消费,消费一次就收一次钱,因为这样做基本上不可能,因为它是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来融资当然好,但企业也并不需要。只要这个城市有足够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足够的广告需要,就可以通过提供广告服务的时候来获得相关的收入,从而做好相关的融资工作。所以对政府来说城市智能利民篷是一项零财政支出的惠民实效工程。对于企业来说,它虽然是免费提供公益物品,但是如果该城市有发达的市场结构,有足够的广告空间,就可以做到免费提供智能利民篷。


当然,政府零财政费用支出提供该公益物品,并不意味着政府不需要做事情。在这个角度,政府必须做好政府秩序维度的工作。因为它涉及到城市公共空间的资源配置。它需要通过文件批准该项目实施,而且由政府明确有关部门作为该项目的主管单位,并与负责运营的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政府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具体实施,落实相关职能处室和专人与公司对接,并协调交警、城管、电力、规划、绿化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配合和支持企业工作。


这说明公益物品的供给是存在秩序维度的。如果仅仅政府维度来运作,城市智能利民篷这样的发明不会产生,交通运行警力就会投入不足,从而不能和有效解决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等问题。更不可能给市民提供红绿灯等待区遮阳挡雨的设施。如果仅仅企业来运作,其公共空间资源就难以得到有效配置,而且在安装、运作、经营等方面就会遇到政府秩序维度的种种阻力,从而使得该项目基本上得不到运作。另外,如果该城市市场秩序发展空间不大,缺乏广告需要空间,运作的企业也很难通过通过市场秩序维度来获得第三方来源的收入。


这说明,公益物品的供给是存在秩序维度的。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的问题在于仅仅从简单的公益物品均衡供给的逻辑出发,否定单一市场的作用,同时简单肯定政府的作用。从秩序维度,我们可以看到,公益物品供给的逻辑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是政府秩序维度、企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多个方面运作的结果。更好地充分利用各个秩序维度的优势,发展各个秩序维度,就可以解决公益物品供给不足的问题。


在这方面,城市智能利民篷,可以说是一个最新的也是非常经典的个案。


智能利民篷已经在宁波、黄山、梧州、舟山、上饶等城市中投入并使用,获得了社会舆论和民众的广泛赞誉。


它对经济学家的启示是,公益物品是存在秩序维度的。理解了秩序维度,就可以让公益物品得到有效的供给,而且即使在政府零投入的情况下,企业和市场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供给。


PS:有需要了解或安装“城市智能利民篷”项目,可以通过邮箱iapp1998@163.com, 公众号留言方式联系。





于2017年8月30日

转载等事宜请发邮件至maoshoulong@r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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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IAPP-ruc)执行副院长,北京市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长,北京国宏公共治理与政策研究院院长,北京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主席,深圳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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